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农资金和惠农项目的投入加大,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的差异,村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各种社会矛盾不断产生,信访逐年攀升。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集体资金分配、村财务管理、项目资金和土地补偿款的管理使用、农村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等领域。
一、从办案实践来看,当前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主要有以下具体表现和发案特点
一是党性观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一些村干部没有组织纪律观念,心中没有群众,剥夺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非法占有集体资金,破坏投资发展环境。波罗镇长城村原支部书记在担任村支书兼本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期间,将专业合作社资金13万元以个人名义入股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分得入股红利9948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县纪委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二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一些村干部在项目实施中,利用经手管理项目资金设备的条件贪污集体财产。武镇元圪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在实施安全饮水工程过程中,将县水产站配套给该工程的5台水泵在供货商处折合成现金2200元,未入村财务,两人私分,被县纪委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法纪意识淡薄,集体腐败。一些村干部法纪意识淡薄,利用管理村集体补偿款的便利,侵占挪用集体资金,伙同其他村干部集体私分公款。波罗镇龙泉墩村原支书和村主任、村会计、4名小组长将村集体土地补偿款4万元集体私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县纪委开除党籍。村主任因挪用村委工程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县纪委开除党籍。
四是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侵占挪用公款时有发生。魏家楼镇肖崖村原会计,在担任村会记期间,将该村65833元公款挪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又将村集体补偿款50000元挪借给村民用于生意周转。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县纪委开除党籍。
五是农村党员干部经济违纪违法案件,作案手法更加隐蔽,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波罗镇村民王某,在担任村委出纳期间,未经村委会研究同意,擅自将其保管的该村土地承包费100万元转入其个人申请注册的公司账户上,用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验资,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县纪委开除党籍。
二、农村基层腐败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农村党员干部综合素质低,大多数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侥幸心理和贪占心理严重。。
二是监督管理还存在漏洞,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权力过于集中,通常是集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大小事情均由一两个人说了算,上级缺乏有效监管,在村财集中管理中,还存在村干部自主性强、账目设置不够规范,白条、便发票入账,审批不规范、不严格等现象都较突出
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给违纪违法者有机可乘,一些村委的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有的村虽然成立了村民理财小组,也成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但往往只是形式,无法真正对帐目进行审核。同时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不规范,不仅给违纪违法者有机可乘,还在案发后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
四是制度约束仍然存在空缺,农村非党员村干部的纪律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非党员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党纪管不了,行政监察对其无效,在一定程度上为其违纪创造了“心理侥幸”的空间和余地,同时在处理上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有效遏制农村基层腐败案件发生的建议
在切实抓好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方面,必须树立“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办案理念,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加大查办案件力度,采取措施不断教育和预防农村干部违纪案件的发生,努力形成长效机制。一要针对村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农村党员干部有计划地开展警示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寓教于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达到提高村干部综合素质的目的。二要重点抓好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的落实。三要把查处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作为办案重点,坚决查处涉及群众利益、项目工程和惠农资金的案件,切实为民谋利;坚决查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镇纪委工作一线的优势,以查办案件为主业,积极主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为实现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作者单位:横山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