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德县出台《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三个办法”, 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省委“三项机制”贯彻落实。
出台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在七项工作考核考评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鼓励激励
措施有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三种
《办法》规定,党政干部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扶贫攻坚和建成小康社会绩效考核、重点项目建设和特色亮点工作考核、招商引资考评、深化改革考评、党的建设综合考核等考核考评中成绩突出和其他应当鼓励激励的情况给予鼓励激励。
鼓励激励措施有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三种。评优评先主要表现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干部优秀等次的评定,对以党委和政府的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的,领导班子在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好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直接确定为好班子,个人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党政正职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他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照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虽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单位,但党政主要领导在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且所在单位具有获得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深化改革工作受到中、省、市、县表彰,重点项目、招商引资、特色亮点等工作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县委、县政府表彰等情形之一,其也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打破过去单位没有评优主要领导不能评优的限制;对当年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的党组织负责人、被授予市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党组织书记和党建创新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领导肯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的党组织负责人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奖励为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和其他单项考核奖金。选拔重用主要为直接提拔使用、优先提拔使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和选配交流任职等,对本人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将其纳入后备干部队伍,优先作为提拔人选;对镇和县直部门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对年度考核中累计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镇、县直部门年轻科级干部可交流任职;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被中、省、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优先推荐使用,被县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列入后备干部队伍;对年度基层党建综合考核连续两年全县排名前三位的或党建创新工作受到过市级以上表彰肯定,并在市级以上推广的党组织负责人优先推荐提拔使用;对在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和深化改革、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出台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有13种情形予以容错 3种情形不予容错
《办法》规定,有13种情形可以进行容错,即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但已按程序进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规范运作,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服务优先、效率优先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而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其他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同时规定有3种情形不适用容错,即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借干事创业之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与民争利的,在推进落实政策和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为政不为的,以及影响、干扰、破坏发展环境等行为的;在改革创新中,不积极主动改正错误、纠正失误,不讲科学、不看实际、不循规律、不计后果,把组织和人民给予的职位、权力和平台,当作自己的实验室、试验田,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一错再错、步步行错的;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办法》还就认定容错免责程序、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和完善澄清保护机制等进行了规定,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最大限度调动全县干部工作的主动性。
出台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着重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
构建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办法》指出,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及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扶贫攻坚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主要负责人;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对履行环保职责不到位,落实中省市县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群众意见较大,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对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两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连续两年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有权处理而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引起群众“有理越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进行调整。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对本单位、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组织部、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镇、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镇、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自身存在突出问题方面,对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的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