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问题20件,纠正问题16件,党纪政务处分15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绥德县纪委监委紧盯整治工作任务,制定责任清单,细化责任分工,通过“明责、督责、问责”深入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
明责,夯实政治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各级党组织发挥好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工作部署,按照节点完成任务;及时发布信访举报公告,公布举报方式,全面受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线索;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查自纠,梳理出党的十九大以来个人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领域事项,逐一查找在项目决策、审批监管、资金拨付、执法监督等方面是否存在违规插手干预、以权谋私等问题,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做出说明,存在问题主动向组织报告。
督责,主动发现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力度,将专项整治与扫黑恶结合起来,严肃查处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及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案件;将专项整治与基层”微腐败”大清扫行动结合起来,开通绿色举报渠道,聚焦基层信访报焦点、难点问题进行大清底,坚持实行未端工作法,直插一线、直面群众,主动发现案件中涉矿腐败案件;将督查、巡察与数据分析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互联网+”“阳光公开”等监管平台,着力打破信息壁垒,贯通协同线下监督,实现科技监督、精准监督,做到对全县整治情况的实时跟进、动态掌握。
问责,督促整改落实。按照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对符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的,予以容错纠错;对主体责任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对群众检举发现的问题,分清责任,追究到位;对党的十九大以来发现的问题线索,直查直办,深挖细查;对监督检查和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对领导不力、落实不到位、作风不实、敷衍应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