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具体规定,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作为一级党委(党组)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落实好《意见》要求,就要做到:
功在平时 察其“病情”
知人识人,重在平时。选干部是阶段性工作,察干部则是经常性任务。《意见》要求,要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
作为一级党委(党组)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全面掌握干部的“廉情”、“病情”。一要深入了解廉情。要把掌握干部廉情作为重要职责,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二要广泛听取廉情。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利用电话、网络、信访举报等受理平台,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基层群众的监督作用,使“带病干部”无处藏身。三要及时沟通廉情。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日常联系,高度关注网络舆情,全面掌握有关廉情信息,并及时了解有关干部的追责问责、立案调查、纪律处分等情况,形成严防“带病提拔”的合力。
分析研判 诊其“病症”
要建立经常性分析研判机制。一是在研判内容上,要对干部有关问题特别是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会诊辨析、筛查甄别,做到线索不遗漏、疑点不放过。通过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作出判断。二是在研判对象上,要按照《意见》要求,把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作为研判重点。三是在研判责任上,要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的直接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把管党治党的责任落到实处。四是在研判运用上,要根据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标准,认真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规范处置。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及时约谈函询诫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敢唱黑脸 阻其“病升”
“带病”干部,说白了就是问题干部。对问题干部必须敢唱黑脸。
一要严把关口。《意见》对强化任前把关提出了“四提四必”的严格要求,即: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特别是在“凡提必听”、“凡提必查”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把党风廉政关,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要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
二要签字背书。由之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到现在《意见》明确要求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要一起在推荐人选的文件上签字,看似简单,但签下的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三要敢于担当。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本的还是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要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对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对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
倒查追究 断其“病源”
只有强化事后追究,做到敢问责、真问责、严问责,才能倒逼责任落实,防止“带病提拔”。
一要“一案双查”,从严问责。“拔出萝卜”就要“带出泥”。对“带病提拔”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仅查“带病提拔”的干部,而且倒查相关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要通报曝光,形成震慑。对“带病提拔”的,要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向全社会释放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让人人遵守制度、敬畏法规形成一种习惯和风气,干部“带病提拔”就必然会失去市场。
三要履行职责,从严执纪。从严管理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和关键所在,也是各级党委(党组)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使命所系、责任所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以铁的意志维护铁的纪律,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有力保证。(崔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