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纪委出台县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办法

发布时间:17-09-21 16:13:49 作者:张浪飞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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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绥德县纪委制定印发《绥德县县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办法》,对县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主体、谈话对象、谈话内容、谈话实施及工作要求等作出了8项具体规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

《办法》将廉政谈话分为履责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类。履责谈话主要针对系统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执行推动不力,监督执纪问责不到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不落实,腐败案件频发,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等问题,进行提示和责令整改;警示谈话主要针对系统、单位或个人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警示,提出具体希望、建议和要求;诫勉谈话主要针对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问题,进行告诫和批评教育,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办法》明确廉政谈话由县纪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廉政谈话的对象包括由本县管理的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县直属事业单位新任职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县委任命县属企业新任职的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县直部门转任的党政“一把手”。

《办法》明确指出廉政谈话对象要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希望、建议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当明确表态。必要时,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情况或整改的问题,书面作出说明或报告。

《办法》强调,谈话承办科室要加强对谈话纪实制度,要对廉政谈话从筹备到实施完成全程记录,收集包括谈话方案、谈话通知、廉政承诺、承诺公示、谈话记录等文字、图片资料,形成全程纪实档案。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对谈话中形成的整改意见要加强跟踪督办,促进改正落实。谈话对象的廉政谈承诺书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收干部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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