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3种失职将严肃追责 陕西出台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17-12-20 19:37:37 作者: 来源: 陕西新闻广播《秦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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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访局副厅级督察专员闫善信和《秦风热线》主持人丁芝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和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做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这些文件,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今天《秦风热线》节目,邀请到的是陕西省信访局副厅级督察专员闫善信做客直播间,详细介绍我省近年来信访工作情况。

【《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信访工作责任是否落实,直接关系到信访事项处理的时效和成效,影响着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一个时期以来,信访工作责任制度不完善,边界责任不明晰、追究责任不到位,致使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导致群众重复访、越级访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因此,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非常必要。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认真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严明责任、严肃问责,推动信访工作责任落实,经反复调研并结合工作实际,我省于今年6月9日印发了《陕西省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目的就是为了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种失职失责情形】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策,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极端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失职渎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 四 )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不重视、不落实,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五)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调处不力,导致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 六 ) 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查处或查处流于形式、久拖不决、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合理诉求,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群众重访、重信、重投或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对本地、本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群体的稳控措施不落实,致使长期在京或省委、省政府缠访、闹访,造成极端事件和严重影响的;

( 十 )对发生群众进京或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未按要求时限劝返接回、应到场处置而未到场或接回后化解稳控措施不力,导致上访群众滞留、倒流、返流,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迟报,贻误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领导干部不落实定期接待群众制度,不处理群众来信,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如何对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按照《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应由县委、县政府对办理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受诫勉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并取消所在单位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对该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诫勉的,由县委、县政府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对办理单位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由县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信访部门。

【各级信访部门及有权处理机关应该怎样履行责任?】

对群众通过书信、网上投诉、走访等形式反映的初次信访诉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履行受理、转送、交办责任;有权处理机关履行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受理、办理责任,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具体为:

一、履行登记录入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在收到群众反映的初次信访诉求后,应及时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姓名、住址、投诉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基本情况,不得少登、漏登或选择性录入。

二、履行受理办理及告知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群众初次信访诉求后,要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15日内转送或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有权处理机关要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规定期限、程序进行复查(复核),并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三、履行督查督办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对本级和下级有权处理机关初次信访诉求的受理办理督办责任。对有权处理机关履行登记录入、受理办理、告知及执行处理意见等职责不到位,导致群众评价“不满意”且确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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