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纪工委有权处分本单位事业编人员吗?
网友“zmz781223”:请问街道办事处的纪工委有权对本单位的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按照党纪党规、行政监察法等进行处分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对街道管理的事业身份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其身份和管理权限分为三种情况。
(1)对事业编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纪处分。由于我国行政区划的复杂性,不同地方街道办事处的纪工委的行政级别不同,但总的来说,街道办事处的纪工委都属于上级纪委的派出机构,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理的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工作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3)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因旷工而解除聘用关系依据是什么?
网友“清风廉雨”: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旷工作出了规定,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但事业单位人员(全额拨款)如果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应依据什么条款来解除聘用关系?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性质的不同,其人事管理法规依据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旷工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对于没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非参公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应当按照2002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的规定处理:“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据此,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您留言中所说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按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所做的划分中的一种。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类。这种划分标准无法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因此,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分清其是参公人员还是非参公人员,再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其旷工行为作出处理。
能给予副调研员“撤职”处分吗?
网友“椒陵人家”:一副调研员犯了严重错误,应该受到撤职处分,但其非领导职务,在单位也不挂任其他职务,能不能给予其撤职处分?如果在单位还挂任其他职务,是撤去副调研员还是撤去挂任的职务?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按照办理网络留言的惯例,我们不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现就留言涉及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副调研员属于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对留言中提到的副调研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给予其撤职处分。对于留言提到的在单位还挂任其他职务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处理。
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工作人员适用“撤职”处分吗?
网友“蒲忱同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第三项“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问:在高等学校中,由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工作人员,是否适用“撤职”处分?如不适用“撤职”,而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话,是应降低行政职级、职员职级还是专业技术职务?如,某同志担任学校某行政管理部门副处长(副处级),职员职级4级,副研究员职称,在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如何操作?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按照办理网络留言的惯例,我们不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现就留言涉及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撤职的处分种类只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因此,由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由于不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撤职处分,而是适用“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因此,对留言涉及到的情况,可按照此规定,酌情处理。
行政单位截留并使用罚没款处分依据是什么?
网友“清风廉雨”:某行政执法单位对执法对象罚款3万元后未上缴国库,执法单位负责人安排由财务人员直接保管,并用于单位日常开支。请问:如果给予该单位负责人政纪处分,其行为是定性为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还是定性为违反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其处分依据是《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还是《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这两种行为到底有何区别?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罚没收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010年1月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公布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小金库”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同时,《“小金库”暂行规定》对使用“小金库”款项的各类违法违纪情形及其相应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未经证实),行政执法单位截留罚没款不上缴国库、安排由财务人员直接保管并用于单位日常开支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规《罚没收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又违反了部门规章《“小金库”暂行规定》,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的《罚没收入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