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促进各级认真履行办案职责,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及《榆林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表彰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市监察局对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各纪工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委局机关纪检监察室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办理专案、完成专项办案工作任务成效突出的专案组或部门。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年度查办案件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查办重大典型案件、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或在查办案件专项工作中成效突出的;
(三)其他取得查办案件显著成效的。
第四条 表彰奖励分为“榆林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先进集体)和“榆林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
对于办案实绩特别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记功表彰。
第五条 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依据年度查办案件工作考评结果或查办案件专项工作成效突出需要予以表彰的情形确定。
第七条 先进个人由所在辖区或所在单位自下而上评选推荐。
第八条 表彰奖励名额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全市查办案件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表彰奖励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查办案件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室承办具体事项,相关室协助办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对全市年度查办案件工作考评的实际情况,拟定表彰奖励工作程序、推荐审查要求、名额分配、奖励方式标准、上报时限等相关事项。
(二)组织推荐。先进集体的推荐,主要依据年度查办案件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比;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群众评议、逐级审核上报。
(三)初步审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需报送呈批表一式三份,并附先进事迹材料,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拟表彰奖励对象资格、事迹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表彰奖励初步意见。
(四)层级审定。由案件考评领导小组对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交的表彰奖励初步意见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后,提交市纪常委会审定。
(五)表彰奖励。组织召开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会议,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全市通报。
其他需要表彰奖励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由相关单位将拟表彰的事项及事迹材料形成书面材料,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考评中有弄虚作假、伪造事迹,骗取表彰奖励的,以及在办案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其他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一经发现,撤销其表彰奖励,并在全市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