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纪委监委:“二十六条严禁”为纪检监察干部戴上“紧箍咒”

发布时间:23-05-12 10:11:1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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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绥德县纪委监委印发《绥德县纪检监察干部遵规守纪承诺书》,坚持从反面禁止,提出“二十六条严禁”,以此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让忠诚、干净、担当成为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内心遵从和行为自觉。



1. 严禁发表不当言论妄议中央,歪曲党的政策,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等。
2 .严禁借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拉帮结派,搞 “小圈子”。
3. 严禁不讲原则、不讲规矩,滥交朋友、公私不分,搞官商勾结。
4. 严禁打听案情、跑风漏气,泄露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工作情况及相关工作人员个人信息。
5.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插手干预组织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及其他市场经济活动。
6. 严禁接受工作对象及相关单位、人员安排的旅游、娱乐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宴请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纪念品、土特产等。
7. 严禁违规参与公款吃喝、超标准公务接待,组织、参与高消费餐饮娱乐等活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8. 严禁在公共场合或者群众面前要特权、逞威风,抗拒行政机关正常执法行为。
9. 严禁漠视群众利益,接待群众生冷硬推,对群众合理诉求敷衍塞责、拖延不办。
10. 严禁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调研之机拉关系,私下接触联系地区(单位)领导同志。
11. 严禁请托违规办事,为私营企业主或其他人员“站台”、说情打招呼,过多过滥参与社会交往。
12. 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职务影响从事营利性活动。
13. 严禁私自联系会见涉案人员,帮助分析案情、出谋划策,搞利益交换,违规处置涉案款物,侵害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合法权益。
14. 严禁向涉案人员和监督对象和单位借款、借车、借房或借用其他贵重物品。
15.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以乔迁、工作变动、子女升学等名目宴请朋友同事等。
16. 严禁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17. 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18. 严禁在工作日内饮酒,在公共场所酗酒、酒后驾驶、酒后闹事、寻衅滋事等行为。
19. 严禁违背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或者家庭暴力。
20. 严禁不讲诚信,恶意拖欠借款,借放高利贷等。
21. 严禁违反小区管理规定,拖欠物业费用,侵占小区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邻里关系不融洽等不良行为。
22. 严禁违反规定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或违反规定获取额外利益。
23. 严禁利用职务职权影响从事文玩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违反规定获取使用会所、俱乐部消费卡,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私人会所。
24. 严禁在工作地点、基层单位、棋牌室等公共场所,玩纸牌、打麻将。
25. 严禁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行为。
26. 严禁违反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行为“十严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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