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绥德县纪委绥德县监察局关于七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通报

发布时间:17-03-20 08:51:04 作者: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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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大力开展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问题。现将7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

  1、满堂川镇满堂川村党支部副书记宋志光,非法 占有4万元移民搬迁工程配套资金。宋志光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2、义合镇磨石湾村支部书记薛如生,强拉救济面自己使用,私自发放4台太阳能、向其外嫁女儿发放100灾款。薛如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崔家湾镇高家寨村原支部书记张文学,将高家寨退耕还林款32130元,个人林款发放给个人,集体林款未上缴村级账户,私自用于个人和村集体其他支出。张文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中角镇延家川村村主任延宏祥,延宏祥作为延家川村委会主任仍然享受低保待遇,在群众受到不良影响。延宏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吉镇镇张家峰村支部书记延光财,挪用专项资金,低保发放和工程监管失职渎职。延光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崔家湾镇贺家湾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郝世良,任职期间利用虚假信息为儿媳和儿子办理残疾证。郝世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定仙焉镇马家焉村原支部书记马向海,任职期间评定低保不公不准。马向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党员干部对中央、省、市、县委要求置若罔闻,对纪律规定视若无睹,严重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破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一级压实一级,履行好监管职责,从源头上防止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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