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发布时间:15-12-21 09:46:20 作者: 来源: 榆林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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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治“四风”问题,防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实行个人报告制度,由报告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党组织报告。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报告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报告。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适时报告。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要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

第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订婚、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子女升学等喜庆事宜,一律不准宴请非亲戚关系人员。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不准收受非亲戚关系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

(六)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村级干部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榆林市纪委、榆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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